財政部等三部門印發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實施指南
《指南》對納入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策實施范圍的建設工程項目可研編制、設計與審查、政府采購、施工、檢測、驗收、第三方機構(預)評價全流程的相關活動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包括醫院、學校、辦公樓、綜合體、展覽館、會展中心、體育館、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含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
《指南》明確,采購人組織工程量清單和政府采購最高限價/招標控制價編制時,應納入《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政府采購需求標準》的相關要求,包含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實施成本。對施工圖不明確之處,采購人應及時組織設計單位、編制單位進行溝通并形成書面文件。
采購人梳理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范圍的綠色建材應用數量,組織開展綠色建材集中采購應用量填報,在施工招標前報送財政部門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綠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購實施方案等,編制采購文件,組織采購活動,分期分批實施批量集中采購。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政府采購需求標準》(以下簡稱《需求標準》)的規定以及相關建設工程標準進行施工。同時,應建立相應的施工管理體系和組織機構,確定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應用工作責任人。
施工單位應分地基和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與安裝三個階段開展自查自糾,重點檢查該階段應完成的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相關內容是否已按設計文件實施,并滿足《需求標準》及國家、地方其他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且應形成書面文件。
施工過程中,若發現設計文件涉及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的內容有不明確或錯漏之處,須及時向采購人報告,并由設計單位進行補充、變更,涉及重大變更的應及時提交原節能評估單位及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當工程設計變更時,其綠色建筑與綠色建材的相關性能不得低于《需求標準》、國家和地方其他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采購人、施工、監理單位應嚴格按施工驗收規范的要求做好綠色建材的進場檢驗工作,檢驗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現場。
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綠色建筑與綠色建材專項監理實施細則開展監理活動。當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相關質量標準、技術要求或《需求標準》時,應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改正。當發現工程設計違反上述要求時,應報告采購人由其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有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的監督管理檢查流程,加強對項目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相關內容監督管理,保證項目的順利推進。
《指南》同時明確,竣工驗收前,采購人應組織對綠色建筑、綠色建材、裝配式建造情況進行專項驗收,形成專項驗收報告并對驗收結果負責。綠色建筑、綠色建材、裝配率驗收結果不合格的,竣工驗收不得通過。
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應申請獲得相應星級的綠色建筑標識。
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項目,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應當不低于已完工程價款的80%。
根據《指南》,鼓勵推進綠色建材電子化采購交易,所有符合條件的綠色建材產品均可進入電子平臺交易,提高綠色建材采購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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